为保证我院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素质,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组织
我院复试工作由主管副院长负责,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3~5人),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复试人数组成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成员组成。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在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复试督查工作。
二、复试人选
拟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之比为1:1.2。按照学校规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三、复试形式
复试形式分笔试和面试(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外语能力测试等)两种。
四、复试分数
《英语》笔试满分50分,《实变函数》笔试满分为100分,《英语》口语测试满分50分,面试满分100分,所有复试成绩之和满分为300分。复试结束按综合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综合成绩=0.5*(初试总成绩/5)+0.5*[(复试英语笔试成绩+复试专业课成绩+复试口语成绩+复试面试成绩)/3]。
五、其他
1、面试不合格者(成绩低于60分者)一律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者需加试二门科目(《复变函数》、《常微分方程》)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有1门加试科目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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